【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功解约并退赔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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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功解约并退赔房款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11246447

 

  原告:王永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峥,
重庆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金环。
  第三人:张建华。
  原告王永芬与被告严金环、第三人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11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峥,第三人张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金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永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20211014日签订的《重庆市二手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4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1014日,原被告签订了《重庆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145××的房屋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被告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未被限制转让。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约定支付了被20万定金,但之后发现涉案房屋存在查封、抵押,至今未能解除转让限制,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请至法院。
  被告严金环未做答辩。
  第三人张建华陈述,第三人系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开发商,涉案房屋实际是第三人以交易形式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产权由第三人享有,该房屋2005年开始就被原告侵占,被告及第三人多次要求原告交还房屋未果;合同尚未到期,是原告违约不履行合同,妄想侵占私人财产无力索赔,要求判决解除合同,由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原告退还侵占的房屋,赔偿费用。
  经审理查明20211014日,以王永芬为乙(),严金环为甲()签订了《重庆市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方购买甲方位于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号房屋,房屋面106.01平米,房屋价5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王永芬支付定20万元,并2021年年底前将房30万支付给甲方,甲方将房产产权过于乙方并办理产权证。甲方应当保证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未被限制转......如因乙方违反前述承诺,导致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违约方按照房屋总成交价款20%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了定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载明收××号购房款定20万元20211021日,被告与第三人办理公证委托书,被告委托第三人代为办理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145××号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退件、撤销过户、领取房地产权等内容。
  另查明202214日,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查询显示2011321日,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叶某某20111222日,涉案房屋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文号(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477720131217日涉案房屋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文号(2012)深福法执字1360,并分别20141232015112420181119日续查封,其2011321日涉案房屋办理的抵押登记20181119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查封显示为现势。庭审中第三人主张以上的查封和抵押都已经无效,并举示了(2014)深福法审监民再字2民事裁定书和(2017)038915民事裁定书以证明其主张。
  另查明,原告20211121日起诉本案后,本院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被告20211122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重庆市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收条、裁定书、不动产权查询信息、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
  重庆市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依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应该支20万购房款定金,并于2021年年底支付剩余的房30万,被告2021年年底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现原告已经按约定支20万定金,被告应该按合同约定保证涉案房屋不存在产权变更登记的障碍,但截202214日依据渝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查询显示,涉案房屋存在一项司法查封和一项抵押登记,虽然第三人主张该司法查封和抵押登记已经无效,但依据不动产权登记显示该司法查封和抵押登记依然为现势,故第三人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因此依据合同约定,2021年年底,涉案房屋上依然存在司法查封和抵押登记,这必然导致涉案房屋无法实现产权变更登记,从而使得原告购买涉案房屋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因此被告存在根本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于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11122日解除。
  关于定金的问题,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缴纳20万元定金,依据定金罚则,被告应该承担双倍退还定金的违约责任,但涉案合同中房屋价50万元即合同标50万元,依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20%10万元,故原告虽然缴纳20万元定金,但其10万元依法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即其性质为购房款。现被告违约适用定金罚则,被告应该双倍退还的定金20万元,此10万元购房款因为合同已经解除,被告也应该将之退还原告。
  综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永芬与被告严金环签订的《重庆市二手房屋买卖合同》20211122日解除;
  二、被告严金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王永芬购房10万元并退还双倍定20万元;
  三、驳回原告王永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8800元,依法减半收4400元,由被告严金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莫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