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成功驳回公司对员工的赔偿诉求
【劳动争议】成功驳回公司对员工的赔偿诉求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2民初38894号
原告:淼洁环境科技(重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涂山路588号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3H5D4X。
法定代表人:高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波,重庆智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善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峰,重庆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淼洁环境科技(重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淼洁公司)与被告段善敏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吉彦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淼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波,被告段善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淼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税费38397.1元、滞纳金4917.6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9年1月入职被告企业财务部经理职务,负责原告企业财务部全面日常管理工作,如财务人员分工、税务申报、账务及会计凭证管理等。入职后被告学习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且双方于2019年1月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制度及劳动合同都明确载明被告入职后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工作制度完成本职岗位工作,否则因此给原告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工作期间,被告并未按照公司财务工作制度及国家税务申报流程为原告申报部分税费,致使原告不仅逾期多交税款,同时还被收取了逾期交税的滞纳金,给原告造成了各项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不仅明显违反双方劳动合同及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而且也违背了作为财会人员工作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原告就此申请至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于2021年7月27日收到申请材料后逾期未作出立案处理决定。为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起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被告段善敏辩称,1.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没有违反公司工作制度,没有造成经济损失;2.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公司员工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情形,被告入职后原告没有组织培训,没有释明,公司制度均是法人高渝说了算;3.被告的工作是负责公司内部报表的分析和提交,及单据的审核,公司的会计是对外进行纳税申报盘点工作,公司资金的支付是法人负责,财务制度明确了所有费用需要法人在报账单中的单位负责人处签字,被告按期完成了纳税申报工作,欠缴税费的问题不能归责于被告;4.被告在2020年8月底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向原告完成了工作交接,截至2020年12月底,被告查询到原告没有欠缴税费的问题,现原告提出有逾期缴税的情形,属于自身原因导致,与被告没有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淼洁公司举示的入职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劳动仲裁申请书、超时未立案证明书,段善敏举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020年6-7月)、付款申请单、电子税务局欠税信息查询、社保查询明细、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交接清单”附表一、培训会签到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为据。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淼洁公司举示的员工辞职通知书复印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段善敏举示的财务规定培训考核题、会计月度绩效考核评分表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纳;离职证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财务经理职责照片、会计岗位职责照片、财务经理职责书,均未举示相应的公示、告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日,重庆淼洁实业有限公司(甲方)与段善敏(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从事财务经理工作岗位,具体任务、职责及工作标准等详见甲方的岗位/职务说明书、操作规范、作业指导文件等相应的文件规定,以及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和要求;乙方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4月30日,淼洁公司缴纳2020年1月、4月至8月、10月税款(含滞纳金)43314.8元[税种为增值税(商业、生活服务、滞纳金)、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滞纳金)]。
2021年7月27日,淼洁公司以段善敏为被申请人向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3931.85元。2021年8月4日,该仲裁委员会出具《超时未立案证明书》,淼洁公司遂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重庆淼洁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将名称变更为淼洁环境科技(重庆)集团有限公司(即原告淼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
庭审中,段善敏陈述:2020年淼洁公司的增值税按政策是可以免税的,为何缴纳了增值税我不清楚,我把政策告知了高渝,他安排会计去申报的;我负责内控的审核,是公司会计做了报表后我来分析项目是如何形成的利润点,我是分析利润点和亏损点,报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变更等是由会计根据高渝的安排做;会计报税的数据不需要我审核,淼洁公司之前是有代账会计,负责报税缴税,做到2019年6月,之后直接交给了公司会计在做,我只负责分析,U盘等是高渝直管。
淼洁公司陈述:2021年4月发现2020年的增值税有误,是段善敏离职后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才发现。
本院认为,淼洁公司因缴纳了2020年部分月份的增值税(包括滞纳金)主张公司财务经理段善敏进行赔付,但段善敏辩称报税并非其职责范围。淼洁公司举示的《劳动合同书》未具体规定财务经理的工作职责,财务经理职责照片、会计岗位职责照片、财务经理职责书均没有相应的公示或告知程序证据予以佐证,即淼洁公司并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公司报税工作应由段善敏负责,其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淼洁公司要求段善敏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税费38397.1元、滞纳金4917.69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淼洁环境科技(重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淼洁环境科技(重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吉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易雁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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