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成功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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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成功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0101615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牌楼街道太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御景江573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55500101MEA2902039
  法定代表人:唐中利,系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道银,
重庆吾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松,重庆吾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彭云珍。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牌楼街道太平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认定彭云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20191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牌楼街道太平社区居民委员会称,被申请人彭云珍系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牌楼街道太平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内居民,常年生活不能自理。被申请人彭云珍的父母过世,无配偶,无子女,其他近亲属亦放弃对其监护,目前被申请人彭云珍仍在医院中接受治疗。经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牌楼街道太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20191112日出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被申请人彭云珍患慢性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保护被申请人彭云珍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的财产权益,代理被申请人彭云珍参加各项民事活动,现特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彭云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牌楼街道太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被申请人彭云珍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201819日,彭云珍在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入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等。出院医嘱:家属监督服药,妥善保管药物;精神科门诊随访等20191112日,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渝东司鉴中[2019]精鉴字105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彭云珍患慢性精神分裂症,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彭云珍患慢性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彭云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重庆市万州区牌楼街道太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彭云珍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邓 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冼纳